长盛轴承(300718)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则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 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 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时,股 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 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 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四条 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 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细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