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轴承(300718) -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视同公 司行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 管理,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依据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中对其的定义。 第二章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与公司发生的经 营性资金往来中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第六条 公司应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就第五条所 述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