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轴承(300718)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长盛轴承长盛轴承(SZ:300718)2025-10-27 18:48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投项目个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专户管理[9]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10]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10] 协议终止与注销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1]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且需归还前次补充资金[14]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同意并披露相关内容[14][15]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需归还专户,无法归还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5]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 - 公司可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可质押[16] - 公司开立或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需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16]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9] 超募资金使用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7]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累计不超总额30%[18]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等高危投资及为非控股子公司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8]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19]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需董事会审议等且在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22]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22]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26] - 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6] -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8]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8]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鉴证,在年度报告披露鉴证结论[2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0] 鉴证与整改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30] - 若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29][31] 违规处理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或募集资金管理重大违规等情况,应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30][31] 信息披露与监督 -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实施[31] - 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对募集资金使用日常监督,可随时检查[31] 责任与制度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受处分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1]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3]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