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存在2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应存放于专户管理[8]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8]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4]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4]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7] - 募投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7] 资金使用审议 - 将募集资金用作多项事项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7]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及节余募集资金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17] 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0] 现金管理与流动资金补充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不得为非保本型且不得质押[20]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23]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应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24]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27]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7] 募投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无需股东会审议[31] -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按规定及时公告相关内容[31] - 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33] - 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公司应控股[36]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公告[36] 项目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和年度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38]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38] 内部管理 - 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38]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并报告结果[39] 违规处理 - 审计委员会发现违规等情况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41] 专项审核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41]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41] 保荐机构核查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公司募集资金情况,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42] - 保荐机构发现异常应及时核查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42] 办法生效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46]
福能东方(300173)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