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修订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于2025年10月24日经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2] 适用对象 - 制度适用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人员和机构[5] 披露时间要求 - “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相关规定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9]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15]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6] 定期报告流程 - 定期报告内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6] - 定期报告按与交易所确定的预约披露日期准时披露,董事会审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文件[17] - 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10%以上,应及时披露更正公告[18]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不得披露[18] 特殊情况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1] 人员职责 - 公司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应设指定信息披露联系人[25] - 董事等知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敦促披露[26]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27] 报告报送 - 财务部门需在中期或年度报告披露前二十日,将定稿财务或审计报告报送证券部门[30] - 季度报告须在信息披露日前十日,报送公司证券部门[30] 临时报告 - 临时报告是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按规定披露[20] - 发生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人须立即报告公司[20] - 公司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等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22] 报告编制 - 定期报告由证券部门编制,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分[29] 关联交易 - 公司董事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制度[35] 暂缓豁免披露 -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37] - 涉及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39]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39] - 拟披露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可采用特定方式豁免披露[40] 指定刊载 -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刊有《中国证券报》等,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43] 文件保存 - 公司董事等履行职责时信息披露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10年以上[45]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10年以上[45] 保密要求 -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对未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须签保密协议[47] 管理职责 - 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制订[51]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51] -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按要求披露公司信息[51] - 证券部门归口管理信息披露具体事务[51] 报告义务 - 管理层应在事项发生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等情况[53] -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在事项发生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情况[53] 责任承担 -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等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54] - 未经授权董事个人不得披露未公开信息[54]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将受处分并可能被要求赔偿[56] 制度管理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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