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创(00224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 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及高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