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300925) - 股东会议事规则
法本信息法本信息(SZ:300925)2025-10-27 18:51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3] 股东会召集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8]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9] - 董事会应在收到独立董事提议后十日内反馈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7]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决议后五日内发出通知[7] 临时提案相关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3]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补充通知,公告提案内容并提交审议[13] 股东会通知相关 - 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14] - 股东会通知应包含会议时间、地点、方式、期限、审议事项和提案等内容[16] 股权登记日相关 -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会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均应为交易日,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8] 投票时间相关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0]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5] -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27] -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等提案,除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需经出席会议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7][28] 董事选举相关 - 董事会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候选人,应要求提名人撤销提名,提名股东和候选人需核查和自查任职资格[17] - 除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以单项提案提出[18] -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董事表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31] 其他规定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12]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延期股权登记日不变,延期后现场会议日期与登记日间隔仍不多于七个工作日[18]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代理人等相关内容[26] - 关联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回避表决,股东会对关联事项决议需经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1]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应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35]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并披露多项信息[36] - 公司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时需对多种情形特别提示[36]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9] - 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应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39]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40] - 本规则自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实施[42]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