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30092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法本信息法本信息(SZ:300925)2025-10-27 18:51

选聘流程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审计委员会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3] - 可采用直接续聘、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7]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20][25] 选聘资格 -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且最近三年未受相关行政处罚[4] 评价标准 - 审计委员会评价时,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10] 费用规定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应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13] 聘期规定 -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15]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24]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两年[24] 信息披露 - 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多项信息[20] -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等服务年限和审计费用等信息[24]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进行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22] 违规处理 - 发现选聘违规并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并处理责任人[22] - 情节严重的违规会计师事务所,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得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22] 生效时间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相同[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