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300925)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法本信息法本信息(SZ:300925)2025-10-27 18:51

审计委员会构成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独立董事应占多数[4] - 成员由董事长等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4] - 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5] -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不超三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7] 审计委员会运作 -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60日内补选,未达三分之二暂停职权[7] -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提前三天通知成员[23] - 两名以上成员提议等可召开临时会议,紧急时可随时通知[25]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6]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需经其审议并提建议,董事会方可审议[10] - 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行为[11] - 应审阅财务会计报告,对其真实性等提意见,关注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12] - 监督外部审计机构聘用工作,包括制定选聘政策等[14] 其他规定 - 公司为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必要时可聘中介,费用公司承担[15] - 董事会收到财务报告问题报告后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16] - 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内审报告,每年审阅一次[17] - 董事会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会议2个月内召开[18] - 所议事项与成员有利害关系时须回避,无法形成意见则提交董事会[27] - 相关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8] - 会议议案或报告须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有效[29]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30] - 细则“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32] - 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其为准并修订[32] - 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3] - 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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