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董[8]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9]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开户数原则不超募投项目个数[7] 投资计划调整与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15]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5] 协议签订与有效期 - 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公司应签三方监管协议[8]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0] 资金使用限制与规定 - 非金融企业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等财务及高风险投资[12] - 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使用募集资金,严重影响计划应公告[12]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6个月内实施[18]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8] 超募资金与现金管理 - 超募资金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9]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22] 投向变更与地点改变 -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6]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2个交易日内公告[29]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29] - 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9] 监督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31]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31]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合理鉴证并提结论[33] - 保荐机构至少半年现场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33]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3] 其他规定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34] - “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7][38]
回天新材(300041)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