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项目论证与延期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12]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13]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4] - 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资金使用协议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后可使用募集资金[7] 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4] - 可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可质押的非保本型[15] - 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及时公告相关内容[17] -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且需满足多项条件[18] 超募资金使用 - 应妥善安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等[20]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按进度计划实施,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并严格预算管理[22] - 募投项目完工后需编制总结报告、组织验收并上报董事会[24] 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属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6] - 董事会应科学选择新投资项目,变更投向原则上投资主营业务[26] - 拟将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应控股确保有效控制[27]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27] 项目核查与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6]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6]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7] 违规处理与责任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7] - 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27]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8] - 审计委员会认为管理违规等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再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8] - 董事和高管应督促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得参与改变用途[30] - 相关责任人违规,公司视情节处分,造成损失应赔偿[30]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施行[35]
捷佳伟创(300724)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