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300724)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捷佳伟创捷佳伟创(SZ:300724)2025-10-27 19:03

担保形式与审议规则 - 公司对外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3]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后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审议通过条件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4] -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1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担保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 其他规定 -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以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18]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24][25][27] - 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25] - 财务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董事会秘书备案[25]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22] -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提供担保,应作为新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5] 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须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9][30] -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董事会应采取措施解除或改正,降低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30] - 因控股股东等不及时偿债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董事会应采取保护性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30]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