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8]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2/3时,临时股东会2个月内召开[8]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临时股东会2个月内召开[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5日内发通知[12] - 董事会不同意或未反馈,上述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连续90日以上持股10%以上股东可自行召集[13] 担保与交易审议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4] - 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且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4]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4] 股东权利与提案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权利[14]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6] - 提出涉及投资等提案应说明详情,需评估审计的,董事会在股东会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结果[17] 会议通知与安排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9]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20]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20] - 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为现场会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2] 决议规则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0] - 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1] -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等特定提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还需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1][32] 表决与计票 -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除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外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分别进行[29]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9]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弃权[29] - 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30]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应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30] - 股东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30] - 会议主持人若对表决结果有怀疑可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宣布结果有异议也有权要求点票[32] 会议记录与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需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比等内容[33]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4] - 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委托专人保管[30] 其他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费用由公司承担[14] - 因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决议,应采取措施恢复或终止并公告,同时向监管部门报告[31]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5]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决议[35] -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修改时,须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37]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7]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8]
拓邦股份(002139)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