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600673) - 东阳光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资金支取与审批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或独董[6] - 单笔资金使用申请占净额5%以内,总经理批准[9] - 单笔超5%或累计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董事长批准[9]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重新论证可行性[9] - 超投资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重新论证募投项目[9] - 以自筹资金预投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10] 资金使用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1]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2] 超募与节余资金 - 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3]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5%,年报披露[14]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用于非募投项目,参照变更程序披露[14] - 募投完成后,节余超净额10%,股东会审议[14] - 募投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5%,定期报告披露[14] 募投项目变更 - 变更募投项目应投资主营业务,进行可行性分析[16] 监督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出具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18] - 募投进度与计划有差异,在报告解释原因[18] - 年度审计,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披露[18] - 保荐或独董至少半年现场调查募集资金情况[18] - 年末保荐或独董对募集资金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披露[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