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电生理(688351) - 内部审计制度
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 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的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 订)》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