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电生理(688351)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充 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 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外,满足以下条件的股 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条 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股东会选举2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