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 - 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前,十二届监事会仍履行监督职能[4] - 《公司章程》修订涉及新增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众多条目,删除监事会相关内容[5] - 修订后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公司需在三十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6]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 股份转让与收益 -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7]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7] -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除外[9]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股东要求董事会执行收回收益规定,董事会应在30日内执行,未执行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相关部门诉讼或自行诉讼[9]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30日内未诉讼,股东可自行诉讼[9] 股东查阅与决议 - 股东查阅公司有关材料应提前书面申请说明目的,提供持股证明,公司核实后通知现场查阅、复制,有不正当目的可拒绝并15日内书面答复[11]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12]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反规定,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12] 股东会相关规定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1]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特定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1] 董事会相关规定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比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董事1人[46]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48] - 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不得表决,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49] 其他制度修订 - 公司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制定和废止,原《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整合修订[26] -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8项制度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27][28] -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8] - 废止《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26][28]
东阳光(600673) - 东阳光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