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协议签订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新协议并公告[6] 项目资金管理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0]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执行[11]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3]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原则上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公司可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通过专户用于主营业务,单次不超十二个月,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5]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存在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情形属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额度、期限或用途严重时视为擅自改变[18]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用部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并履行审批披露义务[19]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等,按补充项目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顺序使用,额度期限等经董事会审议[20] 项目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1]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2] 内部监督 - 公司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4]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承担费用[24]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职责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5]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本所报告[26] 责任与制度生效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根据情况提请股东会修订[28]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28]
康力电梯(002367) - 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20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