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2]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10] 股东会召集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或单独/合计持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6]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8] 提案与投票 - 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0]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6] 决议通过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22]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3] 董事选举与提名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25]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25] -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25]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1]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若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2] - 会议记录应保存10年[20]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的有表决权股份,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3]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3] - 关联交易事项决议须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25] - 公司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执行[28]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29] 董事会权限 - 董事会有权决定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31] - 董事会有权决定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的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31] - 董事会有权决定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的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31] - 董事会有权决定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的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31] - 董事会有权决定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的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31] -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超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32] -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32] 规则生效 -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4]
瑞凌股份(300154)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