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300154)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备从事经济、金融、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 验的人士担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 方面的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 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