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300154)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瑞凌股份瑞凌股份(SZ:300154)2025-10-27 20:09

累积投票规则 - 股东会选2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投票权,表决权总数等于所持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2] -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表决时,每位股东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表决应分别进行[9] 提案规则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7] 投票有效性规则 -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9] - 股东所投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所有选票视为弃权[9] 当选规则 - 股东当选需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11] - 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数1/2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12] 缺额处理规则 - 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但超过《公司法》规定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缺额在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11] - 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且不足《公司法》规定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要求,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选举[11] 票数相同处理规则 - 若2名以上候选人票数相同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第三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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