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300154)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瑞凌股份瑞凌股份(SZ:300154)2025-10-27 20:09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集资金检查与协议签订 - 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3]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公司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0]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1]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三方协议相关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6] 募集资金置换与管理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支付困难的在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13] - 现金管理产品需安全性高、期限不超12个月、不可质押[13]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7]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应归还,无法归还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8]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偿还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审议[18]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累计不超总额30%[19] 补充流动资金限制 -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非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19] 投资计划调整与披露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4] 审核与核查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25] - 公司应在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现场核查一次[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 其他规定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27] - 保荐人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调查[27] - 公司董事等违反制度视情节处理,严重时追究法律责任[28] - 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以法律法规等规定为准[30]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0]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0] - 制度落款日期为2025年10月25日[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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