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300154)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 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提名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 政策,以及本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委员中公司独立董事应占多数。提名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