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300154)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 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方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需遵照 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