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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硕电源(00266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茂硕电源茂硕电源(SZ:002660)2025-10-27 20:43

资金支取与协议管理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项目论证与实施 - 超前次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0]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0] - 募投项目市场环境重大变化,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0] -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0] - 公司拟延期实施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独董发表意见[11]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多项特定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独董发表意见[11][12] 资金使用与管理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按制度履行程序,达或超10%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13]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等,原则上6个月内实施[13]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公司使用闲置资金现金管理需公告[14]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15]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18]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前,项目终止节余资金低于净额10%需满足相关条件[18] - 公司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9] 监督与核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1]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1]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2] - 保荐人或独董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董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3] 违规责任与制度生效 - 公司、董事及高管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承担法律责任[23] - 董事等致募集资金被挪用或占用造成损失承担法律责任[24] - 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及相关人员承担证监会处罚[25] -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制度承担交易所处分[25] - 董事违反制度,董事会视情节提罢免建议[25] - 高管等违反制度,董事会撤换并视情节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25] -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及修改[27]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