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雨虹(002271)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 施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