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星智能(00284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威星智能威星智能(SZ:002849)2025-10-27 20:59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3] -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17]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12][27]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应检查项目[13] 募集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置换距到账时间不超六个月[13]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15] 监管协议与公告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三方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主要内容[7]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12][27] - 年度审计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12]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4]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5]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5]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20]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24] 特定鉴证结论处理 -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2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特定鉴证结论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9] 发行证券购资产 - 以发行证券购资产,新增股份上市前完成资产所有权转移,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30] - 以发行证券购资产或募资收购资产,相关当事人履行盈利预测等承诺[30] - 董事会在年报说明收购资产相关承诺履行情况[30] 盈利预测未达情况处理 - 资产利润实现数低于盈利预测10%,披露原因,会计师事务所专项说明[30] - 资产利润实现数未达盈利预测80%,相关人员股东会公开解释、道歉并公告[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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