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分类与审批 - 对外投资分短期(持有不超1年)和长期(超1年)投资[2] - 占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标准,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6] - 占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但低于50%等标准,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7] - 未达董事会审批标准,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18]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提交股东会且经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 投资信息披露 -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披露,按最大损失金额履行审议程序[11] -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并报备协议,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共同投资[12] - 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应披露相关情况并揭示风险,特定情形需及时披露进展[13] - 购买专业投资机构直接、间接持有或推荐的交易标的,需额外披露相关股份或投资份额等情况[14] - 对外投资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子公司须遵循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7] 投资项目管理 - 对外投资项目由证券事务部调研论证,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批[16] - 可在投资项目经营期满、破产、不可抗力等情况下收回对外投资,满足特定情况可转让[20] - 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和子公司,应派出董事和经营管理人员[22] 财务核算与监督 - 财务部应对对外投资进行全面财务记录和会计核算,年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25] - 子公司应每月向财务部报送财务报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司规定[25] - 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证券事务部建立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17] 子公司管理 - 子公司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包括增减持注册资本等[28] - 子公司应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28]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30] - 制度中“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以外”等不含本数[30]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0] - 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31] - 制度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0月相关制度[32]
杭可科技(688006)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