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7] 关联交易程序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特定程序[9]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特定程序[9]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特定程序[11]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9]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9] 财务资助与担保 - 公司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后者需提供反担保[17] 委托理财 - 委托理财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9]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可按类别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20]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0] 资产交易 - 公司向关联人买资产成交价相比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相关承诺需说明原因[24] 关联财务公司业务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财务公司应具备资质且财务指标符合监管规定[26] - 公司与关联人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中孰高为标准适用规则[26] - 公司与关联人涉及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协议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7]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签协议,资金存放前需取得并审阅其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并评估风险[27] - 公司与关联人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需制定保障资金安全的风险处置预案[27] - 关联交易存续期,公司应动态评估监督财务公司资金风险[28]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存贷等交易,应披露定价方式并对比说明公允性[28] 金融服务协议披露 - 公司与关联人签金融服务协议应每年披露预计业务情况[30] - 超一年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无风险时按规定披露并说明情况[29] - 财务公司出现风险,拟继续业务需重签协议并履行审议程序[29] 持续披露与核查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持续披露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情况[30] - 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提交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业务专项说明[30] - 保荐人等在督导期每年对金融服务协议等情况专项核查并披露[30]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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