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宏泰(60301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原则与范围 - 公司对外担保须遵循平等、自愿等原则,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4] - 公司可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有较强偿债能力的单位担保[7] 担保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16]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6][1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或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7] 额度预计与审批 - 公司可对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可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2] 合同签署与管理 -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后,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担保合同[24] - 担保合同应确定债权人、债务人、债权种类金额等条款[26] - 办理贷款担保业务需向银行提交公司章程、决议原件等材料[28] - 财务部负责担保合同保存管理,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并报告风险[30] 信息披露与核查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未还款等情况需及时披露[31] - 公司董事会每年对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并披露结果[32] - 独立董事应在年报中对担保情况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33] 违规处理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应追究责任[36] - 发生违规担保应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解除或改正[38]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