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宏泰(603016)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支取与使用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人或独董[7]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14]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7] - 使用闲置资金临时补流,单次期限最长12个月[18] 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重新论证可行性[12] - 超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项目[12]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5] - 项目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定期报告披露[25] - 项目全完成后,节余占净额10%以上,股东会审议通过[25]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半年检查一次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7]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编制披露报告[27] - 保荐机构至少半年现场调查一次[29] - 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9] - 年度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9] 审议流程 - 闲置资金补流,额度期限等经董事会审议[19] - 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4] 办法相关 - 办法由董事会解释[33] - 办法经股东会批准生效,修订亦同[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