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协议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4]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三方协议[5] 资金用途与审议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及节余募集资金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9]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应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3] - 按先后顺序有计划使用超募资金,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13] 项目情况处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1] - 募集资金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25] 资金使用限制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应归还专户,预计无法按期归还需提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3]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过12个月[15]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9] 资金管理与监督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3]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5]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25] 报告与披露 - 应在年度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13] -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应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5] 其他规定 - 确保募集资金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投向[8]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4]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用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到账需超1年[25] -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7]
闽灿坤B(200512)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