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达(60317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