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控科技(688015) -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交 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