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华新材(603683) - 晶华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晶华新材晶华新材(SH:603683)2025-10-28 17:25

信息披露适用人员和机构 - 制度适用于持股5%以上大股东等人员和机构[7]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9]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9]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9]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19] 公开披露信息内容 -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应至少包括招股等说明书及定期报告等[10] 特定文件编制与公告要求 -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13] - 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核准后应在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13] -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规定编制并公告上市公告书[15] - 公司对不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17] 重大事项披露标准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需披露[27]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需披露[2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需披露[2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8] 信息问询与配合制度 - 公司建立向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信息问询制度[33] -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应配合董秘工作,按要求回复问题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35] -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超期限未答复,董秘应督促,仍未答复应报告监管部门[35] 报告内容与业绩预告 - 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等内容[21]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23] 特殊情况披露要求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需披露财务数据[25]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25]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公司应立即披露[27] 信息披露责任人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秘是直接责任人,董事会成员负连带责任[40] 董秘职责 - 董秘负责办理信息对外公布等事宜,有权参加相关会议、了解公司情况[41] 重大事件报告与披露流程 - 董事、高管知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敦促董秘组织临时报告披露[41] 定期报告编制与审议流程 - 总经理等高管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董事会审议[43]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义务 -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特定事件应告知公司并配合信息披露[44] 信息提供要求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保荐机构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资料[45] 报告审核与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等审阅、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50] - 临时报告需信息报告、董秘判断、董事会审议、制作并签发披露[50] 董秘报告送审与修订权限 - 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临时报告送审与披露,可作非实质性修订并报备[52] 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年度财务报告需审计[53] 文件资料保存年限 -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年限无规定时最短不少于五年[57] 保密与内幕交易规定 - 公司相关人员对未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内幕交易[59] “及时”的定义 - “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61] 制度实施与评估 - 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制度实施,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秘书协调[64] - 董事会应对本制度年度实施情况自我评估并披露[64] 制度监督与修订 -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实施,督促改正缺陷并按需修订[66]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解释、修改[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