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水务(601199) - 江南水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江南水务江南水务(SH:601199)2025-10-28 17:31

制度审议与生效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于2025年10月28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3] 人员变动管理 - 公司收到董事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60日内完成补选[5] - 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6] 任职与离职要求 - 董高近36个月受证监会处罚、证券交易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任职[8] - 董高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10] - 离职董高5个工作日内办妥移交手续,继续履行公开承诺[11] 职责与追责 - 董高不得规避职责,擅自离职致损应赔偿[14] - 公司有权要求违规离职董高赔偿,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15] - 离职董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15] 持股规定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18] - 任期届满前离职,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每年减持不超25%[18] -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离职董高持股变动[20] 其他说明 - 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按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21]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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