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7] 协议签订与备案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7][9] 资金支取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协议终止条件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2] - 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2] 募投项目延期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情况[13][14] 资金置换审议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4] 用途变更审议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超募资金用于特定事项,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资金使用计划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计划使用[11] 自筹资金置换 - 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需在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完成[17] 现金管理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超12个月,到期收回公告后可再次开展[17] 补充流动资金 - 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需归还并公告[19] 节余资金披露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元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6]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8][29]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用于非募投项目,参照变更用途履行程序及披露义务[2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27] 超募资金计划 - 公司应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29] 报告编制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年度审计需鉴证报告[31] 现场调查核查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1] 各方配合工作 - 公司应配合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督导、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提供募集资金相关必要资料[33] 财务台账记录 - 财务部门需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33] 内部审计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33] 问题报告流程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若认为募集资金管理有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33] 违规责任追究 - 公司应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5]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公司可要求责任人赔偿[35] 办法执行依据 - 办法未尽事宜或冲突时,按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修改办法[37] 子公司执行要求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受控制企业实施,公司要确保其遵守本办法[39] 办法生效与解释 - 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40]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1]
江南水务(601199) - 江南水务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