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00006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华强深圳华强(SZ:000062)2025-10-28 17:40

协议相关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7] 资金使用原则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9]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及预计收益[12]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2]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等事项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3]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披露[13][14] 资金使用期限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支付困难时自筹支付后6个月内置换[1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到期归还并公告[15][16]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不得为非保本型且不得质押[18] 超募与节余资金 - 超募资金使用应按补充项目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顺序进行[20]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达10%以上经股东会审议[20]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净额1%可豁免审议,使用情况年报披露[20] 投资计划调整与检查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8]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并报告[27]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鉴证[28]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变更后原则投主营业务[24] 报告与核查 - 公司应在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29]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29] - 鉴证结论异常时,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整改措施并披露[2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2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9] - 鉴证结论异常时,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3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重大违规或风险应及时报告[30] 境外项目与制度 -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公司及保荐机构要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使用并披露措施效果[30] - 制度与法规冲突时按相关规定执行[32]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