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宙邦(300037)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资助对象与条件 - 资助合并报表内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无关联方可不按制度执行[2] - 不得为关联自然人和法人提供资助,向关联参股公司资助需特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5] 审议流程 - 董事会审议资助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8]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形,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10] - 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12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外对象提供资助[11] 信息披露 - 披露资助事项需公告财务资助协议等八方面内容[13][14] - 已披露资助事项在对象未及时还款等情形下需及时披露[15] 部门职责 - 财务部门负责风险调查、手续办理、跟踪监督等工作[17][18]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财务部门协助[18] - 审计监察部监督合规性[18] 违规处理 - 违规提供资助造成损失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20]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 制度说明 - 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2]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23]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