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宙邦(30003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新宙邦新宙邦(SZ:300037)2025-10-28 18:17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4]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5] 信息披露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披露[9]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3] 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4]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6]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5] - 募投项目自筹支付后,可在六个月内置换[15] 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与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8]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非保本、不得质押[16]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到期归还专户[17]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等项目,应在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计划[18]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23] 核查与审核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披露[23]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并披露结论[23] - 保荐或独财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24] 异常处理 - 会计师出具“保留结论”等,公司董事会应分析整改[24] - 保荐或独财发现异常应核查并报告深交所[24]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