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进科技(300594) -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 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 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 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 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