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7] 关联交易原则 - 关联交易应遵循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等原则[11] - 防止关联人干预经营及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等[12]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总数[14]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其股份数不计入总数[16][17]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需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6]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6] 特定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需特定审议程序[18]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需特定审议程序[18]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8] 担保与资助 -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需提供反担保[21] - 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特定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2] 交易计算原则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23] 日常关联交易 - 可按类别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出需重新履行程序[23] - 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23] 信息报送与保管 - 公司董事等应告知关联人情况,公司更新名单并报交易所备案[8] - 公司董事等相关人员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25]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期限为十年[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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