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301518) -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存放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存于专户[7]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与招股或募集说明书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10]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及高风险投资[10]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履行计划编制及审批、申请使用及审批程序,实行资金计划管理[13] 项目管理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使用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31]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17] - 以自筹资金支付募集资金相关事项后可在六个月内置换[19]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21] 现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非保本型[19]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程序[24] - 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4] 核查与报告 - 公司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31]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核查一次[3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2] 违规处理 -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制度,将视情节给予处分、处罚并可要求赔偿,严重时上报监管[36]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解释,原制度废止[39] - 制度由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于2025年10月[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