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德股份(301163)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8] - 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8] - 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8]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8] - 定期报告内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8] - 定期报告由高管编制草案,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18] 临时报告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及时披露[12][15]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及时业绩预告[9]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及时披露财务数据[9]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专项说明[10]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情况变化配合披露[15] - 公司变更名称等立即披露[20] - 重大事件、证券异常交易等及时披露[14][17][21] 信息披露管理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20] - 董事会秘书承担具体工作,定期开展培训[20][21] - 证券部保管招股说明书等资料原件不少于10年[25] 人员职责 - 董事等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工作[22] - 董事、高管保证定期报告等按时披露[22] - 董事知悉重大事件向董事长报告并通知秘书[22]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职责履行[22] - 高管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24] 其他制度 - 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7]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28] - 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29] - 各部门重大事件按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