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德股份(301163)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信息披露标准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4]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8]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等多项指标达一定比例需及时披露[8]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或法人交易金额达一定标准需披露[10] -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诉讼仲裁需披露[10]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30%属重大风险事项[12] 需披露的其他情况 -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变化需披露[1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形需报告[14][16] - 公司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等需披露进展事项[15][16] 信息报告与处理 -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第一时间报告,24小时内递交书面文件[18] -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分析判断,需披露时提请董事会处理[18] 相关责任与制度 - 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责任人会被处分并追究赔偿责任[22] - 公司应建立内部保密制度防止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22][23] -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准确报送信息,各部门应提供资料[21] - 董事会秘书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培训并答复征询[21] -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制定本单位报告制度并指定联络人[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