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德股份(301163) -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利润分配 -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且分配不得超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5][7] 信息披露 - 投资者查阅公司章程等资料需提供持股证明,公司核实后提供[9] -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等[9]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特定情形致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或有传闻应及时披露[9] - 公司拟聘任或续聘董高人员,应披露人员关系及过往任职情况[12]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公布网址和咨询电话,变更及时公告[15] 业绩说明会与调研 -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业绩说明会,至少提前两日发通知[12] - 公司应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等[13] 投资者交流 - 公司应通过互动易等渠道与投资者交流,谨慎答复热点问题[15] -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日内编制记录表并刊载[16] 重大资产重组与资产交易 -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资产总价较账面净值溢价达或超20%,需为中小投资者参会提供便利[19]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需为中小投资者参会提供便利[19] 股东权利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对独立董事提出质疑或罢免提议[22] 募集资金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前次披露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