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德股份(30116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可行性[11] - 超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1]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3]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达或超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3] 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5] 项目核查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项目进展[7]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19]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六个月内置换[13] - 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3] 资金管理 - 公司可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1]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4] 检查频率 - 公司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1次[19] - 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1次[21] 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9] 规则实施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