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德股份(30116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另 有规定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合同规定。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