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5] -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5] - 过往任职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期间会议总数二分之一的不得被提名[9]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0]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六年[11] 独立董事职务解除与补选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应30日内提议解除其职务[12] - 提前解除职务,公司应及时披露理由和依据[12] - 不符合条件应立即停止履职,未辞职的董事会应解除职务[12] - 辞职或被解除职务致比例不符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60日内完成补选[13]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5]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20]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1]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2] 董事会会议要求 - 专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迟于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24] - 上市公司应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24]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4] - 应保障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24] 其他规定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问题可书面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5] -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25] - 履职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要求配合并记录,仍不能消除可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1] - 履职涉及应披露信息,公司应及时披露,否则独立董事可申请或报告[1] - 聘请中介等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1] - 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津贴,津贴预案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1] - 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等取得额外未披露利益[1] - 制度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3]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
宏德股份(30116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