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巨丰(301296) - 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选举两名或以上董事的议案[3] 董事候选人要求 - 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书面承诺接受提名并公开详细资料[5] 累积表决票数计算 -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为所持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8] 投票规则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投票权分别按对应人数计算[8] - 所投董事选票数不得超最高限额,候选董事人数不超应选人数[9] 当选规则 - 当选董事得票数须超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二分之一[11] - 超半数候选人多于当选人数,按得票排序多者当选[11] - 票数相同无法决定当选者,进行第二轮选举,仍无法决定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12] 制度生效与管理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16][17]